第一条 党内事务听证以全体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形式进行,听证会由中心党组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二条 党内听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在年终进行,有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听证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安排召开。 第三条 党内事务听证会主要内容: (一)通报中心党支部的工作情况。 (二)听证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 (三)答复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听取并论证党务工作和对上级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党内事务听证会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和听证会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出需要听证的事项和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听证会所要达到的目的要求。 (三)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或陈述。 第五条 党内听证会要求: 听证会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纳整理听证会上党员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答复或整改工作,一般在举行听证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会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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